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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拍卖企业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区、县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北京市有关审批改革的精神,现就做好本市拍卖企业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延续、注销事项的申请资料(见附件)。


  二、办理工作程序

  (一)企业登录 “北京拍卖网(http://www.bjpm.org)” ,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由区县商务委进行网上预审查;预审查需要修改材料的企业,区县商务委将指明具体问题并在“北京拍卖网”上退回,企业需及时进行修改和上传。

  (二)经区县商务委预审查通过后,企业将纸制版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到区县商务委,区县商务委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区县商务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拍卖管理办法》第八条等有关条件对申报材料纸制版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申报材料从“北京拍卖网”上退回;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原件报市商务委,复印件留存区县商务委。

  (四)市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将申报材料从“北京拍卖网”上退回;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意见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区县商务委下发给企业。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商务委要加强对拍卖企业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责任科室,指定专人负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规范审查,确保审查符合程序和要求;要加强拍卖企业属地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经营业务,按时报送有关经营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管管理。未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拍卖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服务交易处 曾青

  联系电话:8721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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