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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全国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办法》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名誉职务名称、设置原则、数量、任职条件、授予对象等。要求行业协会商会非必要不设立名誉职务,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制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制度,且数量设置应当精简、科学、合理。强调设立名誉职务应履行严格的民主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被授予人员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同时,设立、增补或取消名誉职务均需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办法》强调,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名誉职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应当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遵守行业协会商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关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履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职责,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得享受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出现不具备任职条件、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变相把持行业协会商会、干扰行业协会商会正常工作等情形的名誉职务人员,应及时撤销其名誉职务并向社会公告。对于违反《办法》设立名誉职务的,有关部门应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程序撤销,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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