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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拍卖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北京拍卖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协会会费管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及《北京拍卖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副会长、监事长单位 交纳5000元/年
理事、监事单位
交纳4000元/年
会员单位 交纳3000元/年
个人会员
交纳1000元/年
二、服务内容及会费支出范围
1、收取会费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汇总、整理、推送行业统计资料和信息,进行双向传递;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交流,并提供咨询服务,协助解决行业发展问题;制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编写专业教材,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提高行业素质;积极开展和扩大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
2、协会会费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支出。
(1)事业费支出。用于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优秀研究成果及论文评审及承担委托交办任务的开支等。
(2)会议费支出。用于协会召开年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彰奖励会议等。
(3)办公费支出。用于协会日常办公、房租水电、差旅、通讯、购置设备、书籍、资料等。
(4)印刷费支出。用于文件、资料、会讯等印刷及稿费支出。
(5)工资补助支出。用于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
(6)其它合理开支。
三、交纳会费时间
1、会员单位每年5月底前一次交纳当年会费。
2、凡当年6月底前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新会员,按全年交纳会费;7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新会员,按会费标准的一半交纳会费。
四、会费管理
1、收取会费,开具民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会费收入、使用应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渠道,专人负责。每年定期对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
五、其他
1、会员无故未交纳会费的,按本会章程规定处理。
2、本办法自北京拍卖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在30日内分别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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