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文物艺术品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相关拍卖企业:
为解决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发票开具的特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23日签发了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第三条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规定已于5月1日起实施。一个多月来,我会密切关注该规定的实施情况,积极汇总拍卖企业反馈的问题,做好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为切实做好文物艺术品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工作,确保拍卖企业规范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及时调整业务事项
有关拍卖企业应组织高管、财务、业务、客服等相关人员,就《公告》有关内容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正确理解《公告》有关内容及要求,及时研究和调整企业内外部相关业务事项。
《公告》明确,“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对于委托方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拍卖货款增值税发票仍须由委托方向买受方开具。委托方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主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七项。
对于开票所对应的货物价款,《公告》明确“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已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专设“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不征税品目。
《公告》还要求,“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拍卖企业应严格执行,并禁止出现虚假开票行为。
二、增进沟通,确保政策执行顺畅
各地方拍卖行业协会和相关拍卖企业应加强与所在辖区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就新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沟通、解决。
拍卖企业还应加强与相关拍卖当事人的沟通,就文物艺术品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方式及企业相关业务事项的调整进行必要告知。对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拍卖业务,拍卖企业可按新规定进行开票。
三、加强监测,建立检查监督机制
下一步,我会将配合国家税务部门,对文物艺术品拍卖开票行为进行日常监测和风险管控。
中拍协艺委会及各地方拍卖行业协会应对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的企业进行监督,不定期对拍卖企业(尤其是数据存在异常和未签署《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的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情况、资料留存情况及拍卖行为真实性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不规范的行为,应在协会职责范围内提出警告并视情况做出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提请税务等部门予以处罚。
附:《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附件: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3日